答:《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谈话、函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二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该条规定的“谈话”不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阶段开展的谈话。
对于在初核阶段隐瞒自身问题的,可作为态度情节予以体现;对于在初核阶段为逃避组织审查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可考虑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认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