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处理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控告权和检举权,保证监察人员行使职权不受非法侵害。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报复陷害包括监察对象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实施报复陷害等行为。控告权、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动一些人的实际利益,会遇到一些人不同程度的抗拒,其中包括为了逃避制裁和出于受到制裁后的怨恨,而对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实践中,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诬蔑陷害,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地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称等。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这主要是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他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为。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止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