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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廉政账户严禁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5


各市州纪委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直纪检监察工委,各省管企业、省属本科高校纪检监察机构: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多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2013年省纪委印发了《关于设立廉政账户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通知》(湘纪发〔2013〕23号),对促进全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2018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经省委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起全省统一撤销各级廉政账户,并就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中所称的红包礼金是指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的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收送其他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财物、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按照本通知精神处理。

二、在行政审批、工程项目管理、资金分配拨付、选人用人、执纪执法、学习培训、考察考核、监督检查、公共服务等公务活动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收受红包礼金的,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三、在节假日、生日、住院、婚丧喜庆事宜等非公务活动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收受红包礼金的,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红包礼金的,追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责任。

五、对赠送红包礼金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一并调查处理。其中用公款赠送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六、对收送红包礼金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对索要红包礼金的从重或加重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廉政账户撤销后,因特殊情况未能拒收的红包礼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并作出情况说明。

八、对已上交各级廉政账户的红包礼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于廉政账户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交财政。

之前省纪委印发的治理收送红包礼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据本通知精神办理。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