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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0


中纪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省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已经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2001年3月26日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到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得,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