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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纪检监察简报2017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7-04-07

2016年,湖南省教育系统开展了“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与腐败问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现将湖南省教育厅纪检组通报的20起典型案件予以摘编印发。希望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结合党内法规专题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学习,抓好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自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微腐败”现象发生。

1.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克扣学生入伍学费补偿资金案。2013年至2016年湖南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处长彭勇在主管和发放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专项资金期间,以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提留手续费、通讯费、交通费为由,在支付给学生入伍学费补偿金时收取50-50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26834元。该案涉案人员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属于教育系统典型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给予彭勇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并撤销其一切行政职务。

2.长沙理工大学科学研究部原副部长邹累违规代考案。20151226日,邹累联系安排从英国留学回来创业的沈某代替自己的朋友一桂林市某政府部门任职的唐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给予邹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科学研究部副部长的职务。

3.怀化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违规收费和违规出租教学场地案。2015年以来,怀化学院教育科学院未经学校允许利用该院管理的琴房收取学生练琴的“琴点费”,并坐收坐支。20163月和9月,该学院擅自将学院管理的舞蹈房、钢琴教室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且对场地使用费少核没有及时发现,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上述违规问题,教育科学院院长粟涛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教育科学院党总支书记朱卫红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粟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朱卫红党内警告处分。

4.邵阳学院信息工程系坐收坐支、私分滥发案。20137月至201412月,邵阳学院信息工程系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安排实验室、提供机房给7家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收取企业赞助费和计算机房租用费共计11.339万元,并将违规收取经费的开支用于赞助2014年湖南省某行业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和2014年学校程序设计大赛等活动,资助参加某培训公司的学生偿还个人消费贷款,支付机房值班人员劳务酬金,发放该系职工福利和行政人员管理费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系主任黄同成和副主任谢斌党内警告处分。

5.邵阳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科长刘玉利用工作便利借用公款未还案。刘玉借公款用于艺术类招生考试、招生就业公务支出等工作,截至20161031日,未还公款达137134.28元(含未冲账发票4140元),且部分所欠公款被其丈夫骗走用于营利活动。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刘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将其岗位等级由七级职员(主任科员)降为九级职员(科员),按九级职员(科员)确定其工资待遇。

6.长沙南方职业学院辅导员邓中秋违规收取学生“旷课罚款”案。2016年上学期,邓中秋针对其所带的班级学生到课率低问题,制定“旷课罚款”的班规,将罚款充作班费。截至20169月,共收取13名学生罚款费6300元。邓中秋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全额清退学生罚款。

7.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邹剑英违规收费案。2015年,邹剑英受学校2名老师委托办理二胎生育证,共收取二人费用12.3万元,其中1.6万元用于支付社会抚养费,8.4万元用于交通、请吃及娱乐消费等,调查期间主动退还其中一名老师2.3万元。根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2016)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给予邹剑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8.中南大学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讲师刘三军违规报销费用和套取项目经费案。20133月至20163月期间,刘三军从横向课题经费中违规报销费项目成员差旅费、个人及家庭消费7535元,虚构经济业务套取项目经费52913.91元(个人实得4762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七款等规定,给予刘三军留党察看一年和降低岗位等级(从中二级降到中三级)处分。

9.长沙市雨花区周南中学教师喻艳芝违规参与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辅导案。20168月,喻艳芝参与本班学生家长在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辅导。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违反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之规定,给予喻艳芝行政警告处分。

10.株洲市株洲县五中违规收取学生培训费案。20144月到20159月期间,株洲县五中违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机构培训并参与收益分配197200;2013年下学期至2015年下学期期间,该校组织学生进行艺体培训,共收取高一、高二艺体生培训费583635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给予五中校长郑国文、艺体处主任曾稳定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校长文勇、会计何明辉党内警告处分。

11.湘潭市岳塘区滴水中学违规发放津补贴案。湘潭市岳塘区滴水中学20146月至20156月期间以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安全奖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54700元。孙石文作为该校时任校长,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滥发津补贴。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给予孙石文行政警告处分。

12.常德市津市白衣镇中心小学挤占学生生活费案。2015下学期,津市白衣镇中心小学挤占学生生活费14112元,用于解决教职工福利和学校其他行政开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一百二十六之规定,给予白衣镇中心小学校长田华、后勤负责人汤光锋党内警告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项之规定,给予分管中心小学工作的白衣镇中学校长助理黄碧贵行政警告处分。

13.郴州桂阳县北关完小校长汪飞燕违规违纪案。20138月至201610月,汪飞燕担任桂阳县北关完小校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谋取利益;北关完小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用工会经费给教师普发补助;违反群众纪律,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将教辅材料和校服折扣款用于弥补学校办公经费不足;违规向学生收取校服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勾搭》第五条第六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及《印发< 关于对违反群众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给予汪飞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北关完小校长职务;对该校违规用学校工会经费滥发津补贴、举办文体竞赛活动普法的奖金予以收缴上交财政,对违规截留代收费项目中教辅材料、校服折扣款等退还给学生。

14.娄底市涟源市笠山镇中心学校教师肖涛违规征订教辅案。肖涛在担任笠山镇中心学校74班班主任期间,布置学生在校外书店购买“一教一辅”以外的教辅资料《语文学练优》,收取书商回扣200元。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给予肖涛行政警告处分。

15.邵阳市隆回县北山镇中学私设“小金库”案。2014年下学期至2015年下学期,北山镇中学通过虚列支出套取学生伙食费等手段,私设“小金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等规定,免去对私设“小金库”负领导责任的北山镇中学校长雷刚校长职务,并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对私设“小金库”负直接责任的北山镇中学出纳刘华和会计刘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6.怀化靖州县鹤山小学教师黄始梅吴有云补课收费案。20169月,鹤山小学语文教师黄始梅、数学教师吴有云参与民办培训机构补习,并通过微信动员所带班级的学生家长带23名学生参加家教补习,共收补习费14400元。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第四条第九款,给予黄始梅、吴有云行政警告处分,违规所得全部收缴清退,并将二人调离原单位。

17.益阳市赫山区六中(初中部)教师秦正华有偿家教家养案。20159月起,秦正华违规招收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家养。2015年下学期按每生4000元招收8名学生,2016年上学期按每生3500元招收9名学生,两期办班共收费48500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以及《益阳市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第3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秦正华行政警告处分,违规所得全部收缴。

18.永州江永县允山中心小学杨立救违规接受宴请及工作日中餐饮酒案。2016831日上午,拟任允山中心小学副校长杨立赦在学校开学工作时间,接受中心校幼儿园园长中餐宴请,并饮酒。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杨立赦行政警告处分。

19.张家界市王家坪中心学校虚增开支套取食堂结余伙食费私设小金库案。2012年至2014年,王家坪中心学校通过虚增开支等形式,套取学生食堂结余伙食费私设“小金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七款,第十九条第七款等有关规定,给予王家坪中心学校原校长龚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并免除其校长职务;给予总务处主任欧南辛、总务处干部李维新、出纳李琼行政警告处分。

20.湘西自治州电教仪器站站长田官宏虚列开支违规报销接待费案。田官宏在担任湘西自治州电教仪器站站长期间通过虚列培训开支的方式违规报销接待经费并对抗组织审查。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田官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