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纪法规 -> 党内法规 -> 正文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湖南省高等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18    |    点击数量:

湘纪发[1997]12 (1997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高等学校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高等学校纪委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中心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障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纪委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纪委。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和纪委批准。纪委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纪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是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 专科学校纪委一般设委员57;本科学校纪委一般设委员79(专职纪检干部应占半数以上)。纪委委员出现缺额要及时增补。

  第六条 专科学校纪委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为23(含监察、下同);本科学校纪委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57名,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可配79名。高校可配备正副处级纪律检查员,副处级以上纪检干部的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纪委的职责

  第七条 高等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搞好反腐倡廉工作。

  3、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协助上级纪委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八条 高等学校纪委对同级党委实行党章规定范围的监督。如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如需立案检查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纪委有案不报就是失职,严重的要予以追究。

  第九条 高等学校纪委接到对下级党委(总支)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系、处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纪委应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提拔任用主要领导干部应征求纪委意见的实施意见》(湘纪发[1996]16),与组织部门共同做好这一工作。高等学校纪委应会同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下属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生活会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纪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纪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执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决议。

  2、召集、主持纪委会议。

  3、主持制定纪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检查学校纪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主持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6、负责抓好纪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政治业务学习,做好纪委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在书记缺席时,主持纪委日常工作。

  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民主生活会。

  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的,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党委会。

  第五章 纪委的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纪委要组织广大纪检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自觉遵守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税性,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纪委要努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做党的忠诚卫士。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纪委要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纪检干部的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学习、工作、调查研究、信访接待等项制度,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全面履行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不断提高广大纪检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