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2024年6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宣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废止。
1.2018年《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2018年4月,监察法通过施行不到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的一种形式。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统一的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节选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程序、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2019年3月20日
2.《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统一法律规定出台前的“过渡期”,仍需要沿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作为政务处分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宜在处分决定书中引用。
——参见《纪检监察审理实务研究》,2019年第1辑
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涉及政务处分的内容均已被《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文予以吸收或者修改,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后,监察机关不再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前的违法行为,能否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前,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工作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指引和相关程序性规定,本身不是实体性法规,不存在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理的问题,故监察机关不得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实体依据。
——参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重点难点解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21年1月版